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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1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059445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遴選作業要點」辦理。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技專校院具有實務專業技術能力之專任教師,於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結果對產業具重要影響與貢獻,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其卓著貢獻,表揚並激勵教師從事產學合作及從事技術人才培育,足堪作為典範者,特訂定本獎項。
  • 部會:科技部與經濟部(以下簡稱二部會)。

  • 產業:產(企)業、產(企)業公協會。

  • 學校:全國公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推薦方式

全國現任公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教師,未曾獲頒本獎項者,於最近十年內(此期間曾請分娩或育嬰假者,得延長至十二年) 實務應用研發或研究具體績效傑出,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由推薦單位推薦之:

  • 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發展或創新具有重要影響價值,並能反饋於實務教學與專業技術人才培育。
  • 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發揮促進產學緊密連結合作之效益,並對技職教育人才培育有卓越貢獻。

 

惟被推薦人有下列情形,不得被推薦:

  • 具教師法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 曾受刑事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 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程序。
  • 曾被撤銷或廢止國家產學大師獎。
獎項及獎勵
  • 推薦領域:依被推薦人之研發及人才培育之主要具體成就,分「工程」、「電資」、「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與「農業科學、生技及護理」五個領域受理。

  • 推薦時程:

(一) 部會: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將部會推薦表名冊(如附件二)函送本部。

(二) 產業: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將產業推薦表名冊(如附件三)寄送學校(以郵戳為憑)。

(三) 學校:於110年4月30日(星期五)前將完成審查推薦之部會、產業及學校被推薦人名冊與資料寄送達本部指定單位(以郵戳為憑)。

注意事項
  • 由本部聘請科技部及經濟部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產業界代表,組成國家產學大師獎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依「工程」、「電資」、「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及「農業科學、生技及護理」等五領域,分別組成審議小組,由本部業務單位指定領域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邀集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九人組成。

  • 審查作業期間以自受理學校推薦截止日之次日起五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審查程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1. 初審

      本部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初審被推薦人之條件資料;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 複審

      由審議小組召集人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專家學者代表七人至九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複審;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並為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

    3. 決審

      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向評選小組簡報後,經評選小組委員決審;通過者,由本部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員。

  • 審查重點:

    1. 被推薦人於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對於產業發展及技職人才培育之影響與貢獻。
    2. 被推薦人之技術研發或技能應用成果符合產業需求,對學校產學環境、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資源整合之影響與效益。
  • 遴選原則:

    1. 依被推薦人研究或研發成果之成就(如產學合作計畫、專利、技術移轉、實務研究升等)、實務應用研發成果、產業貢獻或產值提升等,呈現在投入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對產業及技職專業人才培育之具體重要影響及貢獻。
    2. 國家產學大師獎每年擇優遴選至多十名獲獎人員,各領域依實際審查結果可流用名額;如無適當獲獎人員,得從缺。
    3. 曾獲獎一次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得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 遴選結果通知

    通過「國家產學大師評選小組」之決審作業者,由本部公告「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名單,復由執行單位通知獲獎者後續頒獎事宜

  • 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由本部每年遴選至多十名,各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 獲獎人員將於本部舉辦頒獎典禮公開表揚,並於「國家產學大師獎」網站公告獲獎名單及獲獎人簡介,另印製獲獎人專輯,於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進行專題報導。

  • 被推薦人經學校完成推薦程序後,即視為同意本推薦須知所列規定。
  • 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所有推薦資料將做為公布被推薦人事蹟之依據,請被推薦人應審慎檢視。
  • 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本部相關情事,受請託者應向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該被推薦人之入選資格。
  • 本獎項對於被推薦人資料,不負認定之責。如有第三人對被推薦人所為之聲明提出異議,概由被推薦人負責解決。如被推薦人無法解決,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全部獎金及獎座。
  • 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以相同研究或研發成果及人才培育成效申請當年度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獎項並獲獎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當年度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
  • 本部得敦請獲獎人員參與教育經驗分享、教學理念傳承及產學合作推廣等相關活動。另學校得將獲本獎項納入學校獎勵教師優良表現項目、多元升等及免受教師評鑑等規章制度考量,以多元方式展現教師研究(發)成果及其成就表現。
  • 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及獎座;其獲獎後有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本部應廢止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獎座。
  •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並於網站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