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12年3月30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0729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辦理國家產學大師獎遴選作業要點」辦理(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部為獎勵技專校院具有實務專業技術能力之專任教師,於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結果對產業具重要影響與貢獻,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其卓著貢獻,表揚並激勵教師從事產學合作及從事技術人才培育,足堪作為典範者,特訂定本獎項。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經濟部(以下簡稱二部會):就推薦人選完成內部審查後,向本部推薦(各領域至多推薦3人);推薦人選由本部轉所屬學校進行後續資格審查及推薦程序。

  • 產(企)業、產(企)業公協會(以下簡稱產業):由產業就推薦人選內部審查後,向學校推薦;由學校併入校內推薦人選審查程序後,向本部推薦。

  • 全國公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學校向校內科系所院徵件,併同產業推薦人選完成推薦審查程序後,向本部推薦(各領域至多推薦3人)。

推薦方式
  • 被推薦人應具有下列條件:
    1. 最近10年內(女性教師此期間曾請分娩或育嬰假者,得延長至12年),實務應用研發或研究有傑出績效,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有具體事實。
    2. 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發展具原創性、前瞻性,且成果具重大影響,並能反饋於實務教學與專業技術人才培育,有具體事實者。
    3. 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發揮促進產學緊密連結合作之效益,並對技職教育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有具體事實者。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
    1. 具有教師法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2.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3. 曾受刑事處分或最近5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4. 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程序。
    5. 曾被撤銷或廢止國家產學大師奬。
    6. 近1年曾被推薦而未獲獎。
獎項及獎勵
  • 推薦領域:依被推薦人研發及人才培育之主要具體成就,分「工程」、「電資」、「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及「農業科學、生技及護理」5領域。
  • 推薦時程:
    1. 二部會:於112年4月21日(星期五)前,將部會推薦表(如附件二)函送本部。
    2. 產業:於112年4月21日(星期五)前,將產業推薦名冊(如附件三)函送被推薦人所屬學校,並副知本部;以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逾期不受理。
    3. 學校:於112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6時前,將完成審查推薦之部會、產業及校內被推薦人名冊與資料寄送達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以下稱執行單位),逾期不受理。
  • 推薦資料:
    1. 學校應以「線上」及「函文」方式,提交推薦資料:
      • 「線上」方式提交推薦資料:
        學校完成二部會、產業及校內推薦人選審查後,將各推薦人之推薦資料上傳至本部「國家產學大師獎」網站(網址:https://iac.twaea.org.tw/masteraward)。
      • 「函文」方式提交推薦資料:
        推薦資料於「國家產學大師獎」網站上傳成功後,自系統匯出「國家產學大師獎學校推薦名冊」(附件四)並核章,併同下列資料之正本及影本各1份(請以A4大小雙面列印),函送執行單位並副知本部(請依序排列):

        (1)被推薦人基本資料表(附件五)

        (2)被推薦人經歷表(附件六)

        (3)被推薦人成果績效表(附件七,請相關人員核章)

        (4)被推薦人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附件八,請被推薦人簽名)

        (5)被推薦人切結書(附件九,請被推薦人簽名)

    2. 學校推薦資料內容務請詳實具體,函文請敘明二部會及產業推薦情形,及各被推薦人業經校內審查通過(二部會推薦人選,僅審查其消極資格,並確認資料填報正確性)。
  • 其他重要提醒事項:
    1. 112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6時前未上傳並寄送達推薦資料,或資料不全者,將不予受理。請務必於時限內寄送達;因郵件寄送時程而未於時限內送達者,仍認定未於時限內寄送達。
    2. 經檢視有線上與函送之推薦資料不符情形時,將以線上資料為準,如有缺漏核章,學校應於112年6月9日(星期五)前,提供與線上推薦資料相符並將重新核章之正本及影本各1份(請以A4大小雙面列印),寄予執行單位補正,以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的寄件憑證為憑,逾期不受理。
注意事項
本部將以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
  • 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90萬元。
  • 舉辦頒獎典禮。
  • 以函文周知學校,同時於「國家產學大師獎」專網公布獲獎名單及獲獎人簡介。
  • 印製獲獎人專輯,於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進行專題報導。
  • 被推薦人經學校完成推薦程序後,即視為同意本推薦須知所列規定。
  • 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所有推薦資料將做為公布被推薦人事蹟之依據,請被推薦人應審慎檢視。
  • 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本部相關情事,受請託者應向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該被推薦人之入選資格。
  • 本獎項對於被推薦人資料,不負認定之責。如有第三人對被推薦人所為之聲明提出異議,概由被推薦人負責解決。如被推薦人無法解決,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全部獎金及獎座。
  • 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以相同研究或研發成果及人才培育成效,申請當年度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獎項並獲獎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當年度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
  • 本部得敦請獲獎人員參與教育經驗分享、教學理念傳承及產學合作推廣等相關活動。另學校得將獲本獎項納入學校獎勵教師優良表現項目、多元升等及免受教師評鑑等規章制度考量,以多元方式展現教師研究(發)成果及其成就表現。
  • 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及獎座;其獲獎後有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之情事者,本部應廢止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獎座。
  •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部得隨時修訂並於「國家產學大師獎」專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