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6年應至與技專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 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教育部於104.11.18訂定發布,明定研習或研究包括「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或「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
- 三、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教師產業研習實施要點:教育部於110.7.26修正發布,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政策,補助具有特定領域研究、教學、設備之專長與特色,或具承辦教師研習或研究經驗且成效卓著之技專校院,開設研習課程。